欠款10万元,为什么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会被查封?

欠款10万元,为什么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会被查封?

月下独酌 2024-10-28 产品中心 3 次浏览 0个评论

  在个别执行案件中,当事人会发出这样的疑惑:“我欠款10万元,法院查封我100万元的房子,是超标的查封吗?”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超标的查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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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超标的查封”?

  “超标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效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或者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额。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超过了其应承担的债务数额进行了财产保全或执行。

  02

  为什么会出现“超标的查封”?

  由于以下原因,在财产保全或者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超标的查封”的情况。

  一是执行标的存在预估部分。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债务分为确定数额和预估数额。其中,确定数额的部分一般包括案件的本金、受理费、仲裁费等;预估数额的部分则要根据具体案件而定,通常包括违约金、利息、延迟履行金、其他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等。保全财产虽然明显超出了“本金”数额,但是没有明显超出“本金”和其他预估部分的总额,该情况不属于“超标的查封”。

  二是保全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类财产等进行保全时,因能够采取额度冻结措施,不容易出现“超标的查封”。但是,对于股权、基金、土地、设备、知识产权等不易精确量化价值的财产,在保全时无法准确估值,故可能会出现“超标的查封”。

  三是保全财产的价格存在波动。一部分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其价值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减损,如建筑物、设备的折旧;另外,受市场供需关系、政策变化等的影响,被保全财产的价格也会出现起伏,如股票、房产、土地等财产价格涨跌。此类财产可能出现在保全时未“超标的”但是一段时间后“超标的”,也可能出现在保全时“超标的”但是一段时间后不再“超标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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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超标的查封”?

欠款10万元,为什么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会被查封?

  第一,确定应当保全的债权数额。保全财产的价值不能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和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数额。保全财产时应当考虑债权包括确定数额和预估数额两个部分。前者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确定具体的数额,后者一般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形,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罚息、滞纳金等;(2)案件受理费、仲裁费、申请保全费及其他费用;(3)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确定保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在收到保全财产的申请或者立案执行后通常会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保全财产的变现价值进行评估。涉及的常见的财产种类及其变现价值的认定方法如下:(1)银行存款,按照实际冻结的数额包括后续转入的金额进行累计计算;(2)投资性保险基金以及信托收益等,参照票面记载价值确定;(3)不动产,以所在区域不动产成交价估算;(4)在建工程,综合考虑工程总量、完成量、投资额、销售额、欠款欠税、拆迁安置等因素;(5)车辆,按照二手市场同类型动产成交价;(6)机器设备,参照市场价和购买价以及折旧率确定;(7)到期债权,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者次债务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确定。

  第三,确定保全财产的余值。需要查明保全财产是否存在担保物权或者其他应当先行清偿的负担。如《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属性,抵押物变现后的款项应当先行清偿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债权。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权等同样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超标的查封”时,要对担保物权等优先权部分的额度进行核定和减除。

  第四,确定保全财产是否为轮候保全。轮候查封是“排队等候”的查封方式,轮候扣押、轮候冻结亦是如此。轮候保全并非正式保全,而是等待在先的保全解除后才自动转化为正式保全。轮候保全尚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尚未开始影响被保全财产的权利属性,因此轮候保全的财产不应当纳入已保全财产的范围,在确定是否“超标的查封”时应当排除轮候查封的财产。

  综上,判断是否“超标的查封”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应当保全的债权金额,其次在确定被保全财产变现价值的基础上,还需要综合有无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是否轮候查封等因素,最后再做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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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法院是否可以“超标的查封”?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超标的查封”,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超标的查封”:

欠款10万元,为什么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会被查封?

  1、被查封财产为不可分物(如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一套设备等)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该查封不被视为超标的查封。

  2、为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损毁、挥霍,避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遭到无法挽回的损失,法院在紧急情形下可以进行“超标的查封”,并在事后根据实际行情况对保全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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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超标的查封”的被保全人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认为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况的被保全人,有以下救济方式:

  1、申请对超额部分财产解除查封。被保全人可以向保全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超标的查封”的事实并请求对超额部分的财产解除查封,由保全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解封的决定。

  2、提供财产担保申请解封。被保全人可以通过提供财产担保、金融机构担保、第三方保证等方式申请解除保全,由保全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解封的决定。

  3、向保全法院提起书面异议。当事人对保全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或者不解除查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保全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的异议处理结果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欠款10万元,为什么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会被查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原标题:《欠款10万元,为什么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会被查封?——带你了解“超标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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