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宁一油罐车爆燃致2死,事故调查报告:违规洗罐引发

广东普宁一油罐车爆燃致2死,事故调查报告:违规洗罐引发

雪后初暖阳 2024-10-29 工程案例 30 次浏览 0个评论

  近日,广东普宁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普宁占陇华林村村道“5·14”油罐车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5月14日,当地一辆油罐车在洗罐过程中发生罐内爆燃,导致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擅自进入槽罐内部违规洗罐、相关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场照片。资料图

  据《调查报告》披露,2024年5月14日21时38分,刘某民驾驶冀E9756Y/冀E14EW挂号液体罐车(普货)行驶至普宁市占陇镇华林村村道,于村道旁的普宁市博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门口侧面停车,并自行进入冀E145W挂号的槽罐内部进行清洗,在自行洗罐过程中发生罐内爆燃,造成罐内1人和槽罐上协助洗罐1人坠地伤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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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安排,刘某民驾驶的油罐车原本打算运输基础油(润滑油)。事发当日早上,由于工作疏忽等因素,刘某民驾驶的油罐车被误装了轮胎裂解油(燃料油)。当晚9时许,油转移至其他油罐车后,刘某民便打算洗罐。

  经专家组技术分析,本次事故为冀E14EW挂号罐车刚卸完轮胎裂解燃料油,罐里存有轮胎裂解燃料油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司机携带非防爆照明头灯和金属材质清洁拖把进入罐内,爆炸性混合物遇照明头灯产生的电火花,或清洁拖把摩擦产生的静电、碰撞产生的火花引起的爆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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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违规洗罐,即司机刘某民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进入罐体内进行洗罐,未辨识进入罐体内可能存在的窒息、中毒、可燃油气爆燃爆炸等安全风险,携带非防爆头灯、铁质(不锈钢)扫把等产生点火源物体,导致罐体内残留的可燃油气爆燃,造成罐内的刘某民烧伤和槽罐上协助洗罐的邓某宗坠地受伤,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液体罐车洗罐安全管理不到位,如车属单位以及车辆实际出资人未与刘某民订立的劳动合同;未教育和督促刘某民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辨识并告知进入罐体内可能存在的窒息、中毒、可燃油气爆燃爆炸等安全风险;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某民未经报告擅自进入罐体内洗罐的事故隐患等;邓某宗未辨识登上槽罐协助洗罐的高处作业风险;普宁市博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未排查发现登上槽罐的高处作业风险、未报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司门口侧面协助刘某民违规洗罐。此外,还存在货运合同管理不到位;货物装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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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调查报告》,因刘某民、邓某宗在事故中遇难,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调查组认为,涉事油罐车所属企业邢台兴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投资人张某辉、涉事油罐车经营管理权人霍某峰、普宁市博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普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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