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2013年,北京的马女士与继子签订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继子。几年过去,继子照顾了马女士一段时间以后就经常不接电话了。2023年,马女士将继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撤销马女士与继子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
新京报记者获悉,马女士和老伴赵先生是再婚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先生和前妻已有三个孩子。马女士虽然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和赵先生生儿育女,却一直将继子继女视如己出。2013年,马女士和继子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当然,马女士并没有让小赵掏一分钱,小赵也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份珍贵的“礼物”。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蕾蕾介绍,对于合同的性质,马女士和小赵都认可,这个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合同。事实上小赵并没有向马女士支付购房款。过了几年,赵先生去世了,马女士就自己一个人居住,而且她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长期卧床,自己也没有办法做饭。从2022年开始,马女士与小赵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小赵经常不接老人电话,只会在每周一上门给老人送去三盒饭菜维持生活。
除了不接马女士电话,小赵还带走了马女士的个人证件,导致其看病都成了困难。后来,马女士因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其弟弟等亲人照顾起居。最终,马女士通过110报警的形式,要回自己的证件,并从那时起决定起诉要求撤回她对小赵的房屋赠与。
但是,继子小赵却认为马女士和自己父亲结婚时,自己当时已经成年,和马女士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自己对马女士也不应该有赡养义务。而且小赵认为他与马女士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对马女士负有赡养义务,所以这份赠与并不构成附义务的赠与,马女士无权行使撤销权。
对此,马女士的律师表示,当时马女士赠与这套房子的目的,就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王蕾蕾表示,他们之间并没有签署关于赡养内容的书面协定,但是,考虑到小赵此前曾经主动照顾马某,而且也为她长期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某向小赵赠与房屋的行为,附带相应的合同义务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也就是小赵应当对马某在日常生活、看病就医等方面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样的合同安排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因此在马某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赡养人小赵应该至少照顾好老人马某的日常生活起居,但本案中,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是撤销马女士与继子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二是小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马女士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女士的名下。
王蕾蕾表示,在老人马某和小赵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综合认定赠与行为背后所附带的条件和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项赠与构成了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后,如果没有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法保障老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则有可能被认定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