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苏的赵某和李某离婚后,女方李某从他人处无意间得知,前夫赵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以其母亲钱某的名义,订购了价值130万元的房屋一套,全部资金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明显是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进行分割。法院审理后发现,从购房款的转账时间、金额和流转情况来看,能够证明该房屋购房款系由赵某进行支付。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赵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同意向李某支付购房款的一半。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江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