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法院判了

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法院判了

暗夜幽雪 2024-11-01 了楞学堂 8 次浏览 0个评论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至2021年期间

  张某向何某出借100万元

  因何某没有偿还借款

  张某诉至法院

  2023年4月

  阳春市法院判决何某向张某偿还

  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

  何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何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程序终结

  后张某发现

  2021年11月

  何某以200万元的价格将名下一处房产

  转让给亲家的儿子谢某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张某认为何某以明显低价转让房屋

  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故诉至法院

  请求撤销买卖行为并恢复房屋登记

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法院判了

  经阳春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

  案涉房屋实际价值为261万多元

  何某的转卖价格不低于

  案涉房屋市场价值的70%

  不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

  但阳春市法院另查明

  在谢某支付房款当天

  何某曾汇款200万元给案外人

  案外人随即将200万元转给谢某

  谢某收到汇款后

  才向何某支付购房款200万元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何某作为出卖人

  在收取购房款当天事先向案外人转账汇款

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法院判了

  谢某作为买受人

  在支付房款当天收到案外人的汇入款项

  对于该款项流转的特殊性

  何某及谢某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结合何某转让房屋前对外负有债务、

  何某与谢某存在亲戚关系、

  谢某账户在接收汇款前

  余额仅为5千多元等实际情况

  可以推断谢某支付购房款的资金

  实际来源于何某

  谢某实际并未支付对价

  何某转卖房产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行为

  而张某对何某的债权

  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

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法院判了

  何某无偿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

  必然减弱了其个人的偿债能力

  影响张某债权的实现

  因此,阳春市法院判决撤销案涉买卖行为

  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何某名下

  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在负债后,应当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切忌存在侥幸心理,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影响自己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对债务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文字丨林惠雯 李 娜

  编辑丨林 繁

  审核丨何 川

  原标题:《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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