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老伴儿去世后,她的妹妹有权继承房产吗?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养老继承纠纷

问法热线丨老伴儿去世后,她的妹妹有权继承房产吗?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养老继承纠纷

S丶Emperor 2024-10-31 联系我们 3 次浏览 0个评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见习记者 闫玥 实习生 王艺杰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与老年人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态势。10月29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特别聚焦养老继承纠纷,邀请了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鲁桂霞律师和专职律师何芳,通过在线接听市民来电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答。

  上午9点半刚过,两部热线电话便陆续响起,鲁桂霞律师接起了第一通电话。来电的是一位84岁高龄的老人,他表示他和老伴名下有一套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他的儿子在很多年前因意外不幸离世,当时儿子还没有结婚,就没有留下下一代。“前段时间,我老伴也因病去世了,老伴的妹妹却找到我,提出想继承姐姐的房产。鲁律师,我想问一下老伴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再就是我们的房子我该怎么办?”老人急切地问道。

  “老人家,继承权是有顺位的,也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先后次序。”鲁律师安慰老人道。随后她向老人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子女去世但子女有孩子的,还要涉及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时参加继承的,只有在没有前位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位顺序继承人都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位顺序继承人继承。您作为老伴儿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您没有子女和孙子女涉及代位继承,只要您不表示放弃继承,就可以直接继承老伴儿的房产。而老伴儿的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参与继承。至于房子,您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房产中心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在您自己名下。”鲁律师的话让老人悬着的心彻底放下了。

  与此同时,何律师也接到了一位七旬老人黄先生的来电咨询。“我老伴儿去世多年了,我有两个儿子,可大儿子基本不管我,平时只有小儿子经常照顾我的生活起居。现在我的身体越来越差,我不想把我的财产分给大儿子。何律师,我能不能留一份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老人的语气里有一些气愤。

  “黄大爷先别生气,您完全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确定财产的归属。但您说的这件事涉及了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即关于遗产分多分少的不同情况和遗嘱的形式问题。”何律师耐心地解释道。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对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如果黄先生想证明大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就需要老人保留好相关证据。

  对于老人想要立遗嘱,何律师介绍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如果老人留下的遗嘱不符合规定,很有可能不被法院认可,从而失去效力。“黄大爷,鉴于您目前的身体状况,如果您有立遗嘱的需求,建议前往公证处,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进行确立。”何芳律师在电话里向老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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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日益复杂的继承问题,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答显得十分重要,记者结合当天的咨询情况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与母亲签订“生老病死与己无关”协议后还能继承遗产吗?

  朱先生有一个弟弟,父亲很多年前就去世了。2018年之前,母亲一直由朱先生和弟弟两人每年轮流赡养。2018年2月,弟弟与母亲发生争吵,当天,弟弟的妻子代替书写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称:根据弟弟的意愿,弟弟退还母亲2万元,以后老人的生老病死与弟弟家无任何关系。朱先生和弟弟均在协议上签字。朱先生于当天将母亲接回家中赡养,此后母亲生病治疗均由朱先生照顾并支出费用。2019年,母亲的老房子被征收,收到一笔补偿款,该钱款已经因母亲患病治疗、阿尔茨海默病照顾等事项超额支付完毕。前段时间,母亲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朱先生操办。母亲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母亲留下的财产只有万余元的存款和政府给予的抚恤金。现在,弟弟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分割母亲遗产。朱先生询问律师,自从签订“母亲生老病死与己无关”协议后,弟弟就再没有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他是否有权分割母亲的遗产?

  律师说法: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费用,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与物质双重补偿之价值,亲疏关系及相互照顾程度决定死者离世对亲属的精神方面造成的影响。我国目前尚无抚恤金分割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处理。赡养父母包括支付赡养费、照顾父母的生活、看望关爱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朱先生的弟弟2018年2月签订家庭协议明确表示不再承担母亲的生老病死,事实上弟弟从此时开始也没有履行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其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因此,朱先生的弟弟要求分割母亲财产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较多的份额?

  韩先生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父亲在2010年时去世。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2014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房屋被征收,当时母亲确认选择安置房两套,一套房屋面积110㎡,一套房屋面积为66㎡。2015年,母亲和弟弟以及其妻女入住在面积为110㎡的房屋中。2017年3月,母亲患病导致偏瘫,出院后住在家中。4月份时,韩先生与弟弟因母亲赡养的事宜协商未果,韩先生将母亲接走,并送到某老年公寓生活,母亲的日常开销由韩先生支付,平时由韩先生辅助照顾。前段时间,母亲去世,韩先生操办了丧葬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韩先生询问律师,自2017年4月后,母亲的起居生活基本是由他照顾,自己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配母亲的遗产时是否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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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房产属于韩先生父母的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发生第一次继承,母亲先分得50%的份额,剩余部分系父亲的遗产,由继承人韩先生兄妹三人和母亲各自分得12.5%的份额。母亲去世后,属于她的房屋62.5%的份额成为其遗产,由韩先生兄妹三人继承。韩先生母亲生病后至去世前时间里,韩先生委托养老机构照顾老人,不失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较优选择。对于承担老人在养老机构的相关费用较多的子女,可以认定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韩先生平时给予母亲的照料较多,所尽的赡养义务也较其他子女多,从弘扬中华民族注重孝道的优良文化传统和体现继承法律精神的角度,韩先生应对其母亲的遗产继承较多的份额。

  问题3:孩子间签订“分别赡养老人”协议,老人还能要求支付赡养费吗?

  张先生和老伴共同育有二子三女。三个女儿出嫁后,张先生的两个儿子间签订了一份“分别赡养老人”的协议,约定父亲张先生由长子赡养,母亲由次子赡养。随后,张先生和老伴分别搬到两个儿子家中生活。2023年,老伴因病去世,张先生与长子一家之间也渐渐产生了矛盾。到了今年,双方的矛盾越发激烈,张先生不想住在长子家,想搬出去自己住。他要求两个儿子按月给他支付赡养费,次子却称他与哥哥签订了“分别赡养老人”的协议,张先生就应该由哥哥赡养,拒绝支付赡养费。张先生询问律师,孩子间私自签订了分别赡养协议,自己还能向他们主张赡养费吗?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对父母双方均有赡养的义务。张先生的两个儿子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其实不光张先生的两个儿子,三个出嫁了的女儿也应该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张先生完全可以要求5个子女支付赡养费,但由于次子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较多,故在以金钱为内容的赡养义务方面会适当减轻次子应负的数额。

  问题4:只有自书遗嘱,是否需要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黄先生兄弟两人,母亲于2021年去世,2024年3月,父亲也因病离世,黄先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早于父母二人去世。父母去世后,弟弟将父母在银行的存款全部取走。黄先生得知后找到弟弟,要求依法继承父母在银行的存款,可弟弟拿出了一份父母的自书遗嘱,载明父母的个人银行存款,由小儿子负责支取和支配。该遗嘱上显示有父母名字字样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12日。弟弟表示上述遗嘱的内容系父亲本人书写,父母共同亲笔签名。可黄先生看到该遗嘱字体前后不一致,认为遗嘱内容并非一人书写,父母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签署,因此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弟弟提出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认为比对样本字迹较少,且签名写法上也有不同,考虑到老年人因身体机能或书写能力的变化较大等因素,样本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未予受理。黄先生询问律师,弟弟拿出老人的自书遗嘱自己不认可,是否需要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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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继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持有并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由于继承案件中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因对照样本不全面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时,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将面临败诉风险,因此对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实质意义。从利益归属和双方举证难易程度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来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公平。黄先生的弟弟虽提供了遗嘱,但同为法定继承人的黄先生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这时弟弟作为提供遗嘱的一方,应对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进行进一步举证,如提供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然而,在弟弟申请鉴定后,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弟弟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遗嘱进行佐证,致使其无法证明该自书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为孤证,这就需要由主张遗嘱真实有效的一方,也就是黄先生的弟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大概率会对于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从而判定黄先生父母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黄先生和其弟弟继承。

  律师接线感悟:

  鲁桂霞律师:当多个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时,建议首先协商沟通,各继承人通过平等、理性的对话,尝试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当然最好是邀请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或专业人士进行协调。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争议,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相关证据来作出裁决。无论如何选择,都应以尊重法律、尊重亲情为基础,尽力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来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谐。

  何芳律师: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位子女都应当履行,实践中多子女家庭会出现部分子女常年不赡养父母,当父母去世分配遗产时,以继承人的身份出现并提出分配主张。严格来讲每位继承人是拥有继承权,但法律另有关于继承人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以保障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子女的权益,于情于理都应如此。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理应践行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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